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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(2007年)

2017-04-06 10:41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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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公告

第1号

  《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》已经2007年4月18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云南省新闻出版局

二○○七年五月八日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及时、准确地作出出版物的鉴定,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、侵权盗版出版物、非法出版物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、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、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》、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则。

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新闻出版(版权、文化)行政执法部门在查缴过程中需要鉴定的,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、司法部门委托鉴定的出版物的鉴定工作。

  第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鉴定委员会,为本规则指定的出版物鉴定机构。

  第四条 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受理鉴定的出版物种类是:

  (一)载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;

  (二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侵权盗版出版物;

  (三)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擅自出版、印制、发行的非法出版物;

  第五条 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,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。凡与出版物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,实行回避制度,不能担任鉴定人。

 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客观、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,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。

 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,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材料,严格鉴定程序,保守机密,廉洁奉公。

第二章 受理鉴定

  第七条 省级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受理涉嫌非法出版物、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、出版单位涉嫌出版载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、涉嫌非法报刊和出版单位涉嫌出版载有违禁内容的报刊、涉嫌非法出版内部资料的鉴定工作。

  第八条 各州、市新闻出版(版权)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,设立同级的出版物鉴定委员会,负责辖区内的非法出版物、侵 权盗版出版物的鉴定工作。

  州(市)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,遇有疑难复杂问题,需要提请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,可按程序报送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。

  第九条 受理出版物鉴定的程序:

  (一)查验要求鉴定的报告和委托鉴定的公函;

  (二)听取和审阅查处的经过和鉴定要求;

  (三)查看出版物样本;

  (四)决定受理鉴定的,由鉴定部门填写《鉴定登记表》。

第三章 鉴定

  第十条 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指定二名以上鉴定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:

  (一)个人认真审查出版物样本后,提出个人的书面意见;

  (二)由相关委员主持进行综合评议后,正式提出鉴定结论,报鉴定委员会领导审查并签发;

  (三)制作出版物鉴定书。

 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:

  (一)出版物版本纪录主要项目;

  (二)送审单位、送审人、送审日期;

  (三)简要案情,送审要求;

  (四)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;

  (五)鉴定人姓名

  以上内容要求文字简练,适用依据准确,结论明确。

  第十二条 鉴定书经相关委员复审签字后,报鉴定委员会领导签发,加盖“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”。

第四章 附 则

 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,承办人员应当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。出版物鉴定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。

  (一)档案封面;

  (二)目录;

  (三)出版物鉴定登记表;

  (四)出版物样本;

  (五)个人审查意见;

  (六)相关委员书面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;

  (七)鉴定书原件及副本;

  (八)其他材料

 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 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。